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170-2号
原告:刘瑞,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康件(曾用名陈康剑),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杨阳,女,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诉被告陈康件、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阳所有的皖K×××××号路虎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有关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封被告杨阳所有的皖K×××××号路虎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的车辆证照等有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陶 磊
审 判 员 苗文杰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巩羽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