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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170-2号

刘瑞与陈康件、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瑞,陈康件,杨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170-2号

原告:刘瑞,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康件(曾用名陈康剑),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杨阳,女,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诉被告陈康件、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阳所有的皖K×××××号路虎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有关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封被告杨阳所有的皖K×××××号路虎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的车辆证照等有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陶 磊

审 判 员  苗文杰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巩羽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