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92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立,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春水,男,满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建立诉马春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马春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春水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彭文涛
代理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清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