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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940号

李震江与刘超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震江,刘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李震江,男,回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刘超民,男,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震江与被执行人刘超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祥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