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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5963号

陈辉诉杨兴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辉,杨兴玲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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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5963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兴玲,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辉诉杨兴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兴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兴玲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彭文涛

代理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清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