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3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法定代表人冯昊,行长。被执行人李洪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洪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