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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076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刘畅、唐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刘畅,唐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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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76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

负责人:郑青,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原,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畅。

被告:唐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起诉被告刘畅、唐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4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