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76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
负责人:郑青,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原,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畅。
被告:唐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起诉被告刘畅、唐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4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