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870号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北发信村,组织机构代码74611XXXX。法定代表人黄连海,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鑫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西海洪村村委会南200米。经营者张明,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鑫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顺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鑫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鑫源建筑器材租赁站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顺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鑫源建筑器材租赁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顺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怀斌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