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2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XX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关XX。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冀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