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2009年7月15日出生,住石首市。法定代理人左某,女,1979年9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李某母亲。被执行人李光华,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光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光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各项损失61466.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光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且被执行人李光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启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