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2118号
原告:彭伦慧。
被告:李家兴。
被告:梁协荣,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304120049.系被告李家兴之妻。
被告: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东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2031255Q。负责人李家兴。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伦慧与被告李家兴、梁协荣、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伦慧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兴、梁协荣、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伦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伦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彭伦慧负担。
审判员 马江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翛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