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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373号

甘双全与张建新、童桂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双全,张建新,童桂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甘双全,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张建新,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童桂娇,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双全与被执行人张建新、童桂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新、童桂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