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550号
原告:孙玉祥,男,1952年2月7日出生,住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蚌埠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燕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均,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玉祥与被告安徽燕京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孙玉祥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 玫
代理
审判员 宋丽芹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瑨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