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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98号

徐向期与周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向期,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徐向期。被执行人周涛。本院在执行徐向期与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