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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5652号

张国全与王江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国全,王江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652号原告张国全,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国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江川,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方中华,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灵,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全张国全诉被告王江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国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