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652号原告张国全,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国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江川,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方中华,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灵,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全张国全诉被告王江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国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