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许芳才,居民。被执行人类延续,居民。申请执行人许芳才与被执行人类延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271.9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271.90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许芳才与被执行人类延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