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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1352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养伟、张运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养伟,张运珍,刘同锋,刘同蒙,陈公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养伟,居民。被执行人张运珍,居民。被执行人刘同锋,居民。被执行人刘同蒙,居民。被执行人陈公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养伟、张运珍、刘同锋、刘同蒙、陈公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1032.9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91032.96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养伟、张运珍、刘同锋、刘同蒙、陈公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