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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711号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申请藏汉缘茶行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藏汉缘茶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文化厅,住所地拉萨市夺底路。被执行人藏汉缘茶行,经营场所拉萨市夺底路。经营者骆臣胜,男,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夺底路。我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文化厅申请执行藏汉缘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藏汉缘茶行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共收到回执9份。查明被执行人在我区银行系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藏汉缘茶行承诺于2017年4月1日返还租赁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执行和解方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藏汉缘茶行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