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
负责人:栾本营,行长。
被执行人:郭良宗。
被执行人:许淑红。
被执行人:刘吉星。
被执行人:张宝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欣
审判员 刘光颖
审判员 范利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