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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218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郭良宗、许淑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郭良宗,许淑红,刘吉星,张宝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

负责人:栾本营,行长。

被执行人:郭良宗。

被执行人:许淑红。

被执行人:刘吉星。

被执行人:张宝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欣

审判员  刘光颖

审判员  范利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