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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104执29号

移送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周时飞罚金刑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时飞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04执29号

被执行人:周时飞,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4)齐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周时飞罚金刑人民币一万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没有财产,经

本院查明,周时飞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杰

审判员  杨长岭

审判员  赵明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