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04执29号
被执行人:周时飞,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4)齐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周时飞罚金刑人民币一万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没有财产,经
本院查明,周时飞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杰
审判员 杨长岭
审判员 赵明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