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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980号

王某某与黄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

被执行人:何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罗河西组。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寺前村。本院执行王某某与黄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日后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