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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00494号

林杰与沈阳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辽宁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杰,沈阳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辽宁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辽宁翔宇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兵,刘颖,王传东,马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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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00494号

申请执行人:林杰。

被执行人:沈阳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永安。

法定代表人:王传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翔宇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兵。

被执行人:刘颖。

被执行人:王传东。

被执行人:马慧。林杰与沈阳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辽宁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辽宁翔宇泵业有限���任公司、马兵、刘颖、王传东、马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辽宁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辽宁翔宇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兵、刘颖、王传东、马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004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