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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718号之二

李立军与鲁世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立军,鲁世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7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立军,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鲁世泉,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军与被执行人鲁世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鲁世泉部分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执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吉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