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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262号

李旭与贾银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旭,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贾银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旭,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贾银柱,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良

审判员  彭建民

审判员  唐晓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艳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