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619号移送执行人米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白明金,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白明金财产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米易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郑从俊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楚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