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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直属支行与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直属支行,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直属支行。被执行人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直属支行与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直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直属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直属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良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