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689-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负责人徐晓华,行长。被执行人闻海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闻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闻海军应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偿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执行人闻海军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50号名都花园116栋1层B室房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6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平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