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1129号
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鹏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世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召进,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召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佳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