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周士杰,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学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士杰与被执行人史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8399、8401、8402、8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士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史学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士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史学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8399、8401、8402、84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怀斌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