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2民初1582号原告王婷婷,女,汉族,通化县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荣,系经理。
原告王婷婷诉被告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连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婷婷诉称,我从2016年4月份在被告处上班,被告欠我工资3672元,在此期间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3672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欠据一枚。被告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据一枚是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理应及时给付,被告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给付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婷婷工资3672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连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雨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