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2405号
申请执行人:杨东,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王友德,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杨东与被执行人王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友德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东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友德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4执24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徐洪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