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805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刘清顺,男,汉族,1971年3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刘清顺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贞
审 判 员 冯思华
审 判 员 黄仲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关小婷
书 记 员 李志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