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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508号

周坚与黄有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坚,黄有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周坚,男,1979年4月4日,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黄有贵,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周坚与被执行人黄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402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利息16692.7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1402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付敏

代理

审判员  杜志华

代理

审判员  黄新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薪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