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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606号

林俊与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庞荣舟,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俊与被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工资福利争议一案,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阳劳人仲字(2016)第61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福利791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财产性权利等资信状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6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阳劳人仲字(2016)第6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 享

审判员 陆朝新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