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388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徐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徐小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以下简称狸桥农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兵、徐小莲、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兵、徐小莲、高峰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兵、徐小莲、高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5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2.5万元为基数,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月利率9.5256‰计算,逾期利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并承担受理费4306元、执行费33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兵、徐小莲、高峰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兵、徐小莲、高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