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469号申请执行人刘凤霞,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新罗区南鑫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盂居委会(原南城化工厂),组织代码证71736428-2。法定代表人谢崇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霞与被执行人龙岩新罗区南鑫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岩新罗区南鑫铋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被执行案件7件,被执行标的437039元,现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凤霞工资23000元未支付。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龙新执字第493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岩新罗区南鑫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小汽车壹辆,但未查找到该车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该车下落。本院通过银行、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龙岩新罗区南鑫铋业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02执44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志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