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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994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蔡玉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蔡玉海

裁判文书全文

{C}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99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2号。

被执行人:蔡玉海,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蔡玉海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玉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崔黎明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