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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506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0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裘忠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合计286839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998元、执行费42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但不足该案案件款,余款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