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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77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李大国、张文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李大国,张文利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负责人王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大国。被执行人张文利。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李大国、张文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金成执行员  曲 峰执行员  郭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