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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号

杨英、巢雄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英,巢雄,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号申请执行人杨英。申请执行人巢雄。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鹤城区迎丰东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英、巢雄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