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号申请执行人杨英。申请执行人巢雄。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鹤城区迎丰东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英、巢雄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