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陈圣才,住安徽省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陈一红,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玉慧,住怀宁县。
被执行人:陈红华。
被执行人:夏美霞,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圣才、陈一红与陈玉慧、陈红华、夏美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玉慧、陈红华、夏美霞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陈玉慧、陈红华、夏美霞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程 峥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