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文友,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吴文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文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19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和
审判员 梁 毅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