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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执952号

王小梅贩卖毒品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952号移送执行机关:儋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王某梅,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819841208xxxx。被执行人王某梅贩卖毒品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儋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梅应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唯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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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钟 承 裕 

审 判 员 吴 文 山 

审 判 员 黄 龙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赞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