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1执529-2号

麻城市杨柳河盛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麻城市杨柳河盛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529-2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杨柳河盛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贤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麻城市杨柳河盛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885895元及法院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伟所有的鄂j86***车辆和位于台湾街37号土地(登记号4202031297)但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刘伟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伟无可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刘援农

审判员  谢图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