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孝春,女,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孝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3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孝春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孝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4执4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徐洪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