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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执574号

邵力强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力强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9执574号被执行人邵力强,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贵新街15号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邵力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处财产刑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力强处罚金10,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明湛

审 判 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