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741-1号
申请执行人:钱立成,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朱勇东,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朱翔,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毕和义,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黄甲镇工业路,机构代码:67420258-1。
法定代表人:朱勇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机构代码:71173706-8。
法定代表人:毕和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立成与被执行人朱勇东、朱翔、毕和义、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27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136333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3600.00元,执行费81033.00元。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齐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