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林嵩,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钟仕富,男,1945年3月2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佺妹,女,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卓武健,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钟晓星,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嵩和被执行人钟仕富、郑佺妹、卓武健、钟晓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仕富、郑佺妹、卓武健、钟晓星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无其他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