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叶森池,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执行人:李燕华,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森池与被执行人李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