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768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刚,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20日,住永靖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周亚丽,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名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3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551号李世刚申请执行马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马名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名龙系永靖县水务局职工,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执行,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已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李世刚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宗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