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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768之一号

李世刚申请执行马名龙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刚,马名龙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768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刚,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20日,住永靖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周亚丽,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名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3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551号李世刚申请执行马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马名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名龙系永靖县水务局职工,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执行,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已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李世刚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宗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