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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06326号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农业服务中心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农业服务中心,何敬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063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77199×××。法定代表人董怀宇,经理。被执行人何敬然,男,1954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农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何敬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申请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申请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达成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明

审判员  单德瑞

审判员  冯新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美秋 微信公众号“”